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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产涉及的相关税费一、个人销售房产需缴纳的税(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营业税个人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1.销售购买的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缴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以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以外的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缴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的非住房(如商铺、仓库、写字楼等)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以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二)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销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基本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销售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填写《深圳市个人房产转让所得减除项目申报表》,经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将受赠的房产对外销售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得核定征收。(1)房屋原值是指:购置或建造该住房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如: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建造费用等)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1(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住房装修费用的最高扣除限额: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的,不得再重复扣除。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销售住房的具体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现有住房房地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2.销售非住房(如商铺